儿童化妆品的定义
欧盟:3岁以下婴幼儿所使用的化妆品
美国:普通意义上儿童所使用的化妆品
日本:普通意义上儿童所使用的化妆品
中国: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所使用的化妆品
原料要求
欧盟:不得使用CMR物质,内分泌干扰物质、《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则》(EC1907/2006)(REACH)附件XIV候选清单的物质、过敏源物质;防腐剂使用量应为最低有效浓度等等;
美国:法律未对儿童化妆品作特殊的规定
日本:法律未对儿童化妆品作特殊的规定,由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发布标准,要求产品对儿童皮肤的低刺激,易清洗,少量舔食无害等
中国: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少用或不用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不宜使用具有诸如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等功效的原料(允许防晒类原料),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不选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中规定的不可用于儿童化妆品的原料。对每个原料的使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估。保证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
安全要求
欧盟:标签需要明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产品安全使用,避免误用。制作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对每个原料进行毒理分析
美国:标签需要注明“应在成人监督下使用”
日本:标签需要明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产品安全使用,避免误用。
中国: 进口化妆品在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或使用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包装。儿童化妆品应在产品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且在产品标签中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进行儿童化妆品的检验项目,保证儿童化妆品安全性,对每个原料的使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估。儿童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产品对儿童应无皮肤及眼刺激性,无光毒性,无变态反应性。